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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綜改示范區鼓勵留學人員創新創業辦法
發布日期:2023-08-29 15:15 瀏覽次數:767 次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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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 ?深入實施人才強省戰略,充分激發人才創新活力, ?進一步鼓勵和吸引優秀海外人才來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以下簡稱山西綜改示范區)創新創業,全力推進建設區域性海外人才集聚高地,積極助力全方位高質量發展,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支持以中國山西留學人員創業園(以下簡稱留創園)為載體開展的留學人員創新創業服務工作,經審核通過的留學人員企業須入駐留創園開展創新創業活動。留創園是山西省人民政府與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建的國家級留學人員創業園,為留學人員創新創業提供全鏈條、專業性孵化服務。

????第三條 ??山西綜改示范區管委會設立“留學人員創新創業專項資金”,納入山西綜改示范區財政年度預算,每年度安排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用于鼓勵和扶持留學人員創新創業。專項資金主要用于留學人員創新創業啟動支持計劃、留創園場地房屋租賃、物業、冷暖空調等相關費用支出以及留創園創新創業環境和氛圍營造。

第二章 監督、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是留創園的業務監管部門。人才引進交流服務中心(人才辦、留學人員創業園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人才中心)負責留創園的日常管理運行以及留學人員和留學人員企業服務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省部共建國家級留學人員創業園及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工作,積極營造鼓勵創業、寬容失敗的創新創業氛圍。開展留創園招才引智工作,審核留學人員及留學人員企業資格,辦理留學人員企業入園手續,落實國家、省、市、區留學人員回國創新創業政策。組織并輔導留學人員企業申報國家、省、市各類人才、科技計劃項目。組織留學人員企業參加國內外各類人才、科技交流展會及活動。

(二)獨立或委托人才服務、科技項目、孵化器管理等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為留學人員及留學人員企業提供以下服務:基于孵化器全鏈條的日常服務管理、公共平臺搭建、創業導師輔導、創業活動舉辦、發展戰略制定、關鍵技術支撐、投融資機構對接、市場推廣運營、用地需求協調等一系列專業性孵化服務,積極探索開展“管運分離”改革實踐;留學人員創新創業啟動支持計劃項目全流程管理(受托方須具有三年以上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經驗,同時具有留學人員創業項目管理服務經驗,擁有專業項目管理團隊);留學人員企業年度考核評價。

(三)山西綜改示范區管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入園條件及流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留學人員是指:

(一)在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取得國家承認的學士及以上學位的留學生(學士學位要求為權威機構公布世界排名前500名大學,不含境內;碩士及以上無要求)。

(二)在國內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且具有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或取得中級及以上職稱,并到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做訪問學者或博士后滿一年的人員。

(三)在港、澳、臺留學的同等條件人員。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留學人員企業是指留學人員獨資或合資,在山西綜改示范區設立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4個月,由區外遷入山西綜改示范區不受成立時間限制。其中留學人員必須以資本金或技術入股企業,且所占股份比例不低于30%(含30%),留學人員須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為企業提供項目來源、技術支持和經營管理服務。

第七條 ??留學人員創新創業啟動支持計劃項目應具有高成長性并符合山西綜改示范區主導產業發展方向及相關環保要求,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創業計劃,具備與創業計劃相應的自有資金。 ??

第八條 ??留學人員企業申請入駐留創園,須提交以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一)留學人員創新創業啟動支持計劃項目 ?申請書;

(二) ?留學人員創新創業啟動支持計劃項目 ?商業計劃書;

(三)附件材料。

1.營業執照、企業章程、股東決議、驗資報告(僅創新類項目提供)等有效資料;

2.取得國(境)外學位人員須提交本人國內身份證、國(境)外學位證書、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等有效資料;

3.訪問學者或博士后須提交本人國內身份證、國內學歷學位證書或職稱證書、留學回國人員證明(2020101日之后回國無法開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的須提交國外院?;蚩蒲袡C構錄取材料、國外院?;蚩蒲袡C構出具的學習進修證明材料,并提供護照及簽證、出入境信息、回國行程票據等用于證明留學期限)等有效資料;

4.留學人員相應人才層次證明、擁有技術的知識產權證明;特殊行業資質(環評報告或文件、安全監測報告、市場準入證明、產品認證、資質證書等)等其他有效資料。

第九條 ??留學人員創新創業啟動支持計劃項目評審會一般每年度召開兩次,要求留學人員及企業核心團隊成員參加。留學人員創新創業啟動支持計劃項目形式審查合格后,須經現場答辯,由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對其留學人員資格以及項目技術水平、核心團隊能力和市場發展前景等進行綜合評估后得出評審結果。評審結果分為優秀、優良、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五個等級,留學人員創新創業啟動支持計劃項目評審細則另行制定。評審結果經人力資源部審核通過后應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示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向人才中心提出書面異議,人才中心應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對事項處理結果進行公示;異議不成立的,書面告知異議人或單位。

第十條 ??審核通過且公示無異議的留學人員企業與人才中心簽訂《中國山西留學人員創業園企業孵化協議書》,孵化期一般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期不超過60個月),留學人員企業持已簽訂《中國山西留學人員創業園企業孵化協議書》于10個工作日內與山西汾飛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汾飛集團)簽訂房屋租賃及物業合同后入駐留創園。

第十一條 ??孵化協議期或免收房屋租賃費用期滿后自愿在留創園繼續開展創新創業活動的,須在孵化協議期或免收房屋租賃費用期滿之前15個工作日提出書面申請。人才中心在場地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予以安排并續簽《中國山西留學人員創業園企業孵化協議書》,所使用辦公及研發場地房屋租賃費及相關費用按留創園同期標準由汾飛集團收取。孵化協議期或免收房屋租賃費用期滿后自愿離開的留學人員企業,將給予其5個工作日的搬離緩沖期,若其留學人員創新創業啟動支持計劃項目仍在執行期內的,允許其繼續依據項目計劃任務書內容開展項目既定工作直至項目驗收結題。

第四章 鼓勵辦法

第十二條 ??設立“留學人員創新創業啟動支持計劃”用于支持留學人員企業開展創新創業活動,支持計劃分為創新類和創業類。

創新類項目要求創業團隊具備一定的科技創新能力,留學人員企業從事高新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工作,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項目須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具備未來2-3年知識產權及認定高新技術企業規劃,且實繳資本不低于留學人員創新創業啟動支持計劃項目預計總投資的50%,留學人員應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

創業類項目一般支持創業團隊從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跨境電商、文化創意、藝術設計以及其他新業態領域經營活動的留學人員企業。

第十三條 ??經審核通過的留學人員創新創業啟動支持計劃(創新類)項目,給予20-100萬元創業啟動資助。依據相關人才分層標準,給予 ?A、B、C ?類留學人員項目“優秀”等級最高100萬元、“優良”等級最高70萬元、“良好”等級最高50萬元;給予 ?D、E ?類及其他留學人員項目“優秀”等級最高40萬元、“優良”等級最高30萬元、“良好”等級最高20萬元。經評審為“優秀”的留學人員創新創業啟動支持計劃(創業類)項目,給予最高20萬元創業啟動資助。創業啟動資助實際支持額度按比例計算,在最高支持額度范圍內原則上不超過留學人員創新創業啟動支持計劃項目預計總投資的50%。

第十四條 ??經審核通過的留學人員創新創業啟動支持計劃項目,實行辦公及研發場地先使用后繳納房租的支持政策。年度考核合格的留學人員企業,留創園對其考核年度房租直接予以補貼,補貼面積不大于300平方米,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補貼面積以留學人員企業實際使用需求與專家評審相結合的方式確定。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留學人員企業,須其按照留創園同期標準全額繳納考核年度房租。

第十五條 ??評審結論為“合格”等級的留學人員企業,可自愿簽訂《中國山西留學人員創業園企業孵化協議書》,以留創園同期房屋租賃費價格標準租用辦公及研發場地,并同等享受留創園提供的全鏈條、專業性孵化服務。外國國籍留學人員創新創業支持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合作引才

第十六條 ??積極探索海外離岸創新創業工作實踐,建立“區內注冊、海內外經營”模式吸引海外人才來山西綜改示范區創新創業。對在國外為留創園建立“離岸創新創業基地”集聚海外人才、輸入優質項目方面成效突出的合作機構給予獎補。對簽署合作協議并掛牌成立留創園海外離岸創新創業基地的合作機構,其引進的海外人才項目(須有合作機構與海外人才簽訂的正式預孵化或引進協議書)在山西綜改示范區設立企業且經入園評審會并最終審核通過的,其每年引進符合上述要求企業數量達到5家,當年度可申請10萬元運營補貼;年度內每多引進1家補貼3萬元,年度補貼總額不超過40萬元。

“海外離岸創新創業基地”合作機構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國內獨立法人單位,具備開展留學人員項目海外預孵化及山西綜改示范區成果轉化落地全流程服務工作的能力;

(二)在海外自有或合作運營不少于500平方米孵化場地,工作人員不少于3人;

(三)近三年已有2個或以上成功孵化項目落地山西綜改示范區。

第十七條 ??積極探索開展國內飛地經濟實踐,加強與國內優勢產業對接,積極承接人才及項目資源外溢。對在國內先進地區為留創園建立“國內飛地創新創業基地”集聚留學人員創業者、輸入優質項目方面成效突出的合作機構給予獎補。對簽署合作協議并掛牌成立留創園國內飛地創業基地的合作機構,其引進的留學人員項目(須有合作機構與留學人員簽訂的正式預孵化或引進協議書)在山西綜改示范區設立企業且經入園評審會并最終審核通過的,其每年引進符合上述要求企業數量達到5家,當年度可申請10萬元運營補貼;年度內每多引進1家補貼2萬元,年度補貼總額不超過30萬元。

“國內飛地創新創業基地”合作機構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國內獨立法人單位,具備開展留學人員項目在國內先進地區預孵化及山西綜改示范區成果轉化落地全流程服務工作的能力;

(二)在國內先進地區自有不少于2000平方米孵化場地,專職工作人員不少于5人;

(三)近三年已有2個或以上成功孵化項目落地山西綜改示范區。

第六章 拓展建立分園區

第十八條 ?? ?鼓勵 ?支持留創園通過拓展建立分園區模式輻射、帶動、引領山西省海外人才事業發展。 ?申請建立留創園分園應當具備以下基本 ?條件 ?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的組織 ?機構 ?以及 ?規章制度 ?,管理運營規范有序;

(二) ?重視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工作, ? ?功能較為齊全 ?的創業孵化服務體系,具備為入駐留學人員企業提供辦公及研發場地的能力;

(三) ?留學人員 ?企業不少于5家。

第十九條 ?? ?申請建立留創園分園須向人才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專家初審和現場考察評估,符合條件的報人力資源部審批同意并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予以授牌。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已審核通過的留學人員企業更改名稱或進行企業重組的,須在變更之后15個工作日之內向留創園重新申請審核留學人員企業資格。重新審核通過的留學人員企業,按照不重復原則執行相關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條 ??留創園實行入園企業年度考核制度,嚴格執行留學人員企業年度不合格的退出機制。留學人員企業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才中心將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其取消入駐留創園資格,并由汾飛集團在5個工作日內對其使用的辦公及研發場地予以清退,同時立即中止其享受的其他相關支持政策:

(一)經查或被舉報提供虛假資料,采取欺詐手段取得留學人員企業資格的。

(二)不再符合留創園入園條件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留學人員企業更改名稱或進行企業重組后未按規定時間重新申請審核留學人員企業資格的。

(四)經營中存在偷稅漏稅、誠信度差、知識產權侵權或統計數據弄虛作假情況的,或嚴重違反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或留創園管理規定的。

(五)擅自改變企業經營方向或留學人員創新創業啟動支持計劃項目實質性停滯、停止的,或擅自改變辦公及研發場地用途或轉讓他人使用的。

(六)自孵化起始時間起,一年內辦公及研發場地空置累計超過60個工作日的。

第二十二條 ??創新創業啟動資助的監督管理按照《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財政扶持資金管理辦法》《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扶持企業政策實施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執行,同時另行制定留學人員創新創業啟動支持計劃資助資金使用及項目管理細則,針對不同的項目制定相應的考核標準。

第二十三條 ??獲得留學人員創新創業啟動支持計劃(創新類及創業類“優秀”等級)支持的留學人員企業須簽訂《留學人員創新創業啟動支持計劃項目任務書》,并嚴格按照任務書簽訂的相關內容開展留學人員創新創業啟動支持計劃項目實施工作。創業啟動資助資金經政策兌現直通車審批流程后由財政管理運營部分兩批撥付,留學人員企業入駐留創園且正常運營三個月后先撥付60%,留學人員創新創業啟動支持計劃項目通過驗收后再撥付40%。

第二十四條 ??汾飛集團負責留創園的場地保障工作。在留創園場地已滿的情況下,汾飛集團負責在其所屬其他樓宇為留創園安排拓展空間,以滿足留學人員企業辦公及研發場地使用需求。汾飛集團于每年10月底前將年度(非自然年度)留創園須交納辦公及研發場地房屋租賃費、物業、冷暖空調等相關費用(扣除企業自付部分)匯總并報人才中心,人才中心審核后向財政管理運營部申請相關資金并撥付至汾飛集團。

第二十五條 ??對留學人員企業享受房屋租賃費補貼面積達不到實際使用需求的,可提出書面申請,人才中心在場地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予以安排,對超出補貼面積部分由汾飛集團按留創園同期房屋租賃費價格標準收取房屋租賃費。

第二十六條 ??經簽署合作協議并掛牌的留創園“海外離岸創新創業基地”或“國內飛地創新創業基地”連續兩年每年度引進留學人員企業不足5家,報經人力資源部同意后予以摘牌,合作協議同時終止。

第二十七條 ??人才中心對共建分園具有業務指導義務,不參與共建分園的日常管理和運營工作。留創園共建分園實行工作報告制度和動態退出機制,共建分園須在每年度12月向人才中心提交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共建分園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人才中心經報人力資源部同意后取消其共建分園資格:

(一)連續兩年無新入駐留學人員企業的。

(二)改變分園主要功能,不具備創業孵化能力的。

(三)分園違法違規經營,或嚴重有損留創園聲譽的。

(四)其它應取消分園資格的。

第二十八條 ??留學人員及留學人員企業已享受過山西綜改示范區本辦法以外的其他同類可比支持留學人員政策的,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適用本辦法。

?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 ?本辦法自 ?2023 ? ?9 ? ?26 ?日施行,有效期至 ?2026 ? ?12 ? ?31 ?日。 ?原《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鼓勵留學人員創新創業辦法》(晉綜示發〔202190號)同時廢止。之前其他有關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省、市政策調整,按上級政策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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